企業(yè)遭受進口產品沖擊怎么辦?
仲裁,作為解決商事糾紛的一種方式,相比協商、調解和訴訟,有其自身獨特優(yōu)勢。
一是一裁終局。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二是充分的意思自治、程序靈活便捷,當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權,包括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開庭地點、仲裁語言、仲裁規(guī)則以及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等。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因此,與訴訟嚴格的程序設計和時間安排相比,仲裁程序更為靈活快捷。
三是專家裁決制度。仲裁實行專家裁決制度,由具有法律背景且熟悉各行業(yè)實務操作的專家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以高效快捷地解決爭議,并保證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同時,專家裁決制度也保障了案情復雜、專業(yè)性強、法律問題新的案件的順利解決。
四是適用法律靈活。涉外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適用的實體法律,仲裁裁決除依據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外,還可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一特點使仲裁機制成為新領域、新類型爭議案件解決的首選。
五是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實行保密原則,案件不公開審理。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許,仲裁程序及實體內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商業(yè)信譽。
六是仲裁裁決國際國內執(zhí)行便利。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仲裁裁決可在國內法院順利得到執(zhí)行;且作為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中國的仲裁裁決能在其他締約國的法院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至2017年6月止,《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已多達157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zhí)行的便利性使仲裁成為涉外商事合同中必選的爭議解決方式。
編輯:買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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