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秋明:本院受理原告重慶鐵固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訴被告胡秋明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5)渝0113民初20149號。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胡秋明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原告重慶鐵固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1.請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24年5月8日簽訂的《高空作業(yè)平臺租賃合同書》;2.請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4年12月30日的租金14089元及暫計資金占用費250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投保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30分(如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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