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日立智能泊車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利豐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鄭鐵宏訴你們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及應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提交證據的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3:40分(遇假日順延)在本院自貿區(qū)法庭一號法庭公開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遼寧日立智能泊車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利豐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鄭鐵宏訴你們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及應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提交證據的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3:40分(遇假日順延)在本院自貿區(qū)法庭一號法庭公開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7日
本公告從法治網、法治號下載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