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本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華縣支行與被告蔡本青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粵1424民初1479號之七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
蔡本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華縣支行與被告蔡本青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粵1424民初1479號之七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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