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熾波:本院受理原告創(chuàng)維集團有限公司與你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現(xiàn)住址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403民初28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為:一、被告劉熾波應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創(chuàng)維集團有限公司第11301211號“創(chuàng)維”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被告劉熾波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創(chuàng)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8000元,該款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銀行賬戶(戶名:創(chuàng)維集團有限公司,賬號:4000091919100130572,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高新園支行);三、駁回原告創(chuàng)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原告。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創(chuàng)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你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一式二份,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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