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3民初2400號
陳什宇:本院受理原告曾潤生與被告陳什宇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號:(2025)粵1803民初2400號],現(xiàn)依法公告送達(2025)粵1803民初24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陳什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曾潤生支付勞務款2739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84元(原告曾潤生已預交),由被告陳什宇負擔,被告陳什宇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予原告曾潤生。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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