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本院受理原告范超與被告陳劍買賣合同糾紛(2025)渝0104民初14559號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陳劍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轉普裁定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5年12月9日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判決。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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