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 0104民初 21191號
李長松:原告雷珠喜與被告李長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 0104民初211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李長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雷珠喜貨款77850元,并按年利率3.0%的標準支付貨款77850元自2022年12月7日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費1959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李長松負擔。限你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 30日內(nèi)到本院 702號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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