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帆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沈唯一、常源、于紅旭、石億豪、張同虎:本院受理原告張寧寧訴被告沈陽一帆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沈唯一、常源、于紅旭、高宇、石億豪、張同虎(2025)遼0112民初20714號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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