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2220號
邱玉萍:本院受理的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29942.41元,利息4236.4元及費用5812.61元(利息暫算至2024年7月23日,此后利息按寧夏銀行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保全費、訴訟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14時2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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