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20761號
高爭強、高建華:本院受理的原告寧夏虎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高爭強、高建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24140元以及逾期違約金37242元(截止2025年5月30日止,以12414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一年期LPR年利率上浮30%標準主張自2025年6月1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下午14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銀川市興慶區(qū)立新巷9號樓4樓411室)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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