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楊媛琇: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分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合同;2.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21782.15元、利息2908.93元、罰息120.86元(暫計算至2025年2月6日,主張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3.原告對被告名下位于銀川市興慶區(qū)南熏東街永安巷290號永樂家園8號樓2單元101室的房產拍賣、折價、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審理方式及審判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1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三樓六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承辦人:李靜0951-5170925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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