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馬光風、姜山、唐尚磊、姚舜、鄭子豐: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訴你們(2025)遼0202民初10296號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為:1、潼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馬光風償還原告保險賠償金16,512.44元及律師費等;2、姜山、唐尚磊、姚舜、鄭子豐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你們承擔。由于本院通過直接送達以及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8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逾期本院將缺席審理并依法判決。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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