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某籃球運動員在個人自媒體發(fā)布視頻,稱自己經歷了人生中最恐懼、最絕望的時刻。他在隊內對抗訓練時嚴重受傷,右眼球被隊友用手指扎傷,檢查結果為結膜破碎。他所在的廣州某籃球俱樂部發(fā)布傷病報告,稱球員目前已完成手術,進入恢復階段。
在一些對抗比較激烈的比賽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是難免的。有些是由于自身身體原因,有些則是其他運動參與者的行為導致。在這些文體活動中,他人導致的人身損害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呢?
這種情況屬于“自甘風險”,又稱自承風險、自甘冒險?!白愿曙L險”源于“對同意者不構成損害”的羅馬法格言?!白愿曙L險”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為將會引發(fā)某些風險,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擔,從而在損害發(fā)生時承擔相應風險,免除加害人責任的規(guī)則。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律師解讀:
民法典“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適用的范圍僅限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也即文藝活動和體育活動,比如:球類運動、武術散打、雜技表演等,既包括正式的比賽,也包括民間自發(fā)組織的文藝活動和體育鍛煉活動。
第二,行為人對危險的發(fā)生有預見的可能性,并且自愿置自己于該危險之中。行為人對于危險的發(fā)生,事先是有預判的,且能夠接受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而不是對危險的發(fā)生完全不了解、無法預見或沒有預見的可能性。不可預見的與文體活動無關的其他損害,則不能適用“自甘風險”。
第三,如遭受損害,除其他參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若其他參加者僅是一般過失,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可以直接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作為免責事由進行抗辯;若其他參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則不能免除其責任。
第四,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若活動組織者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或職責,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該責任的大小主要根據(jù)活動組織者的過錯程度決定。
律師介紹:
孫宏臣,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后,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出版《民法總則精解》《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析與重構》《網(wǎng)絡安全法一百問》等專著和著作三本,發(fā)表文章十余篇。做過大量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民商事案件,擔任國有企業(yè)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術企業(yè)、專精特新企業(yè)法律顧問,團隊成員多位律師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專注于公司商事糾紛、信托、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疑難復雜訴訟糾紛解決。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務律師”為發(fā)展目標,不斷探索、優(yōu)化獨具特色的真正的“一體化管理運營”機制,成為在諸多業(yè)務領域有深度實踐并處于業(yè)界領先地位的綜合性專業(yè)法律服務機構。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