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未來,他們在幼兒園的安全問題牽動著每一位家長的心。因為在這個年齡段,孩子們正處于身心發(fā)展的關鍵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和關愛。那么,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責任該如何承擔呢?民法典對此區(qū)分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清晰的規(guī)定。以下案例及其分析,從不同角度厘清了孩子在幼兒園受傷時的責任分擔依據(jù)。
孩子打鬧受傷,幼兒園承擔主責
2024年12月20日,同一個幼兒園的霖霖和丹丹在玩耍時發(fā)生沖突,霖霖將丹丹推倒時正好撞到旁邊欄桿上,造成丹丹脛骨骨折,經(jīng)住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等費用3.6萬元。丹丹的父母跟霖霖家長溝通過,對方同意賠償?shù)ささ牟糠轴t(yī)療費用,但雙方家長都認為幼兒園沒有盡到看護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因賠償事宜多次交涉無果,丹丹的父母將幼兒園及霖霖家長起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幼兒園辯稱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老師無法對這一意外進行控制,因此拒絕賠償。后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孩子發(fā)生沖突時,幼兒園值班老師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和阻止,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遂判決幼兒園承擔60%的賠償責任,霖霖的監(jiān)護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痹摲ǖ诙鶙l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小朋友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應盡到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這既是保護小朋友的法定職責,也是維護其自身的利益的現(xiàn)實需要。同時,幼兒之間發(fā)生嬉鬧打架行為,與其監(jiān)護人日常教育、管理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jiān)護人和人生的第一任老師,應加強教育管理,引導未成年人規(guī)范言行舉止,學會尊重他人、保護自己。本案中幼兒園老師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孩子們打鬧的苗頭并適時引導和制止,未盡到管理職責,因此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孩子受傷害的直接原因系因打鬧引起,故其監(jiān)護人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設施損壞致傷孩子,幼兒園管理失責應賠償
小朋友樂樂趁幼兒園老師沒注意,獨自跑到蹦床上玩耍,因蹦床扶手邊緣破損還未及時修復,突起的一角將樂樂面部劃傷。經(jīng)醫(yī)院治療后還是留下了疤痕,醫(yī)囑要求后期進行激光手術以消除疤痕。因協(xié)商賠償未果,樂樂的父母訴至法院,訴請判令幼兒園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幼兒園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修復,是造成孩子受傷的主要原因。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6萬元。
說法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趯o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保護方面,上述規(guī)定賦予了教育機構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因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脫離了其監(jiān)護人的管理范圍,且他們的智力尚未發(fā)育成熟,對危險的認知及防范能力較弱,教育機構應當對孩子們的人身安全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本案中幼兒園沒有在第一時間將破損設施修復,在安全方面明顯存在管理職責上的疏忽,同時老師沒有盡到看護義務,因此對于事故責任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提醒幼教機構,在防范管理風險方面,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并做好園內(nèi)游樂及安全設施的定期維護及檢修工作,及時排除風險點,確保園內(nèi)設施安全;在職責落實方面,應制定并完善安全規(guī)章管理制度,周密做好園內(nèi)戶外活動的組織安排,保證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在日常教育方面,需加強對孩子們的安全行為教育,提高他們對危險的認識及防范能力,讓孩子們學會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避免傷害他人。
“第三人”實施侵害,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
2024年5月28日,胡某醉酒后不顧門衛(wèi)的一再勸阻,強行闖入某幼兒園,將正在排練演出節(jié)目的小朋友琳琳打傷。事后,琳琳的父母向幼兒園索要醫(yī)療費用,幼兒園以其并無過錯為由拒絕,胡某也以其醉酒神志不清、并非故意為由拒不擔責。一氣之下,琳琳的父母將胡某和幼兒園告上法庭。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胡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
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睋?jù)此規(guī)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小朋友在幼兒園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鑒于琳琳的傷害來自校外人員胡某,故其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本案中門衛(wèi)最終未能阻止胡某進入校園,應認定幼兒園沒有完全盡到照顧、保護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025年5月20日《中國婦女報》張兆利)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