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濟南的王女士通過一代駕平臺預約服務后,車輛在行駛途中發(fā)生了事故,在要求賠償時遭遇重重阻礙。
王女士回憶稱,當時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右側車道前方有維修道路施工的維修車和障礙物?!按{司機在發(fā)現(xiàn)障礙物時反應慢了,他快速地向左轉方向,在變方向后,被中間行駛的正常車輛剮到?!睋?jù)濟南市公安局交通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代駕司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負全部責任。
王女士說,自己的車是在今年6月底花費近26萬元剛剛購入的。在王女士展示的事故照片顯示中,該車左側兩車門嚴重受損變形。4S店提供的車輛受損報價單,維修合計費用48731元。
事故發(fā)生后,王女士向代駕司機提出包括車輛維修、維修期間的通行補償以及新車貶值損失的賠償要求,但是涉事代駕司機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該代駕平臺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司機與平臺是合作關系,不是雇傭,目前我們也聯(lián)系不上他。對于王女士的賠償訴求,負責人稱,目前正在協(xié)商“修車我們肯定負責,但通行費需要合理計算,車輛貶值損失不在理賠范圍,協(xié)商不成的話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那么,代駕事故后“失聯(lián)”如何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又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中提到,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tài)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shù)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律師解讀:
一、代駕平臺公司提供代駕信息服務,代駕司機提供實際的代駕服務。兩者均是為消費者提供代駕的服務者,在代駕過程中發(fā)生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利向兩者主張權利。
二、一般情況下,代駕平臺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代駕平臺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代駕司機追償損失。但代駕平臺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消費者,消費者可以要求代駕平臺公司或代駕司機承擔所有損失。
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shù)極端情況下,也會給予適當賠償。根據(jù)司法判例來看,法院主要依據(jù)車輛的價值、使用時間、行駛里程、損壞程度以及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來判斷是否給予賠償以及賠償數(shù)額的大小。
律師介紹:
孫宏臣,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博士后,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出版《民法總則精解》《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解析與重構》《網(wǎng)絡安全法一百問》等專著和著作三本,發(fā)表文章十余篇。做過大量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民商事案件,擔任國有企業(yè)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術企業(yè)、專精特新企業(yè)法律顧問,專注于公司商事糾紛、信托、知識產(chǎn)權等領域的疑難復雜訴訟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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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