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良玉
新修訂的《軍隊基層建設綱要》明確,要尊重基層工作安排權、人員使用權、財物支配權,但這并不意味著機關在還權基層后,可以隨意以此為借口對基層反映的問題撒手不管。
少數(shù)機關存在“人、錢、權都給你們了,有需要按規(guī)定辦就行了”的片面認識,殊不知,剛剛手握這三項權利的基層往往仍存在“不敢用、不會用”的困擾,更有如上文中提到的明明經(jīng)費增加了,卻“不夠用”“用不到”的新情況。這些問題基層往往無法自己解決,而對于機關來說,則是責無旁貸的分內之事。
要清楚認識到,尊重基層三項權利的最終落點,是提高基層自建能力。一般而言,一項新政策的推行會帶來新情況,一種新舉措的落實也可能出現(xiàn)新問題。這個時候,對政策措施更加了解、協(xié)調解決問題更加有力的機關及時出面出手,不僅事半功倍,也理所應當。只有機關時刻記掛著基層、站在基層的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才能使指導幫建基層工作不斷邁上新的臺階。
編輯:廉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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