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劉彤在《經貿法律評論》2024年第1期上發(fā)表題為《國際實踐視角下我國商事仲裁釋明規(guī)則的構建》的文章中指出:
仲裁庭通過對當事人的發(fā)問、提示、說明等方式確認仲裁請求、查明案件事實、引導當事人就核心問題進行舉證并展開充分辯論的行為被稱為仲裁程序中的釋明。
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fā)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我國商事仲裁需求快速增長。由于理論上和實踐中對其性質的爭論以及仲裁規(guī)則中制度的缺失,我國仲裁釋明的行使缺乏明確的指引,無法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通過對于國際仲裁法律原則以及主流仲裁機構規(guī)則的分析可以確定,仲裁庭釋明的基礎是源自仲裁庭本身的調查權以及裁判者知法原則的適用,因此應更多地解釋為仲裁庭權利的范疇。釋明的目的和效果與商事仲裁所追求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在仲裁領域應有更為廣泛的適用空間。
基于目前的國際仲裁法律原則和機構仲裁規(guī)則,實踐中仲裁庭釋明權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開示、發(fā)問、曉諭和確認四種形式。第一,作為仲裁釋明中最難把握的一種形式,開示是指仲裁庭在裁決形成過程中應適時向當事人披露其已經形成的對于事實的認定和對于法律適用的觀點,并引導當事人圍繞重點問題進行充分主張和辯論。仲裁程序中開示的目的旨在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使其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擊和防御的機會,避免所謂的突襲裁判。第二,發(fā)問是指在當事人訴訟請求中的事實或法律表述不明確、舉證不充分時,仲裁庭可以通過提問的方式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補充提供證據(jù)。這種釋明是以查明案件事實為目的,在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由仲裁庭幫助當事人揭示客觀事實,協(xié)助仲裁庭形成心證。第三,曉諭是指在當事人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提出的仲裁請求與事實基礎不符,或者事實不足以支撐其仲裁請求的情況下,仲裁庭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規(guī)則,提示其可以變更主張或提供補充事實及證據(jù)的權利。第四,確認是指在當事人所作陳述不夠清楚明確時,仲裁庭可以向雙方披露自己對其陳述的理解和看法,或者要求當事人自己進一步闡釋清楚,以確定當事人的主張,并協(xié)助仲裁庭作出正確的判斷。
盡管實踐表明引入仲裁庭釋明制度十分必要,但釋明所可能導致的對于仲裁程序和結果公正性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對于釋明行為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可以通過仲裁規(guī)則中特定程序的適用、當事人異議權的保障以及司法審查標準的明確等方式充分加以消除。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