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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呂氏春秋》看雜家的法律觀

2024-03-28 11:01:38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標準+

□ 殷嘯虎

《呂氏春秋》是戰(zhàn)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雜家著作。民國時期國學(xué)大師劉文典在為《呂氏春秋集釋》一書所寫的序言中,稱其“斟酌陰陽、儒、法、刑、名、兵、農(nóng)百家眾說,采擷其精英,捐棄其畛挈,一以道術(shù)之經(jīng)紀條貫統(tǒng)御之,誠可謂懷囊天地,為道關(guān)門者矣”。該書在中國法律文化史上同樣具有重要地位,它第一次融匯了儒、法、道、陰陽等各家的法律思想和學(xué)說,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奠定了漢代大儒董仲舒為代表的正統(tǒng)法律思想的基礎(chǔ)。

《呂氏春秋》一書所反映的法律思想非常豐富,代表了先秦雜家的基本法律觀,并從治國理政的實際出發(fā),對各家的法律思想兼收并蓄、融會貫通。其法律觀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闡述了對法的基本觀點和看法?!秴问洗呵铩穼Ψǖ恼J識從總體上說,是繼承和延續(xù)了法家的核心思想,即認為法是治國理政的基本工具和手段,不可廢于國。在《呂氏春秋·孟秋紀·蕩兵》中指出:“家無怒笞,則豎子、嬰兒之有過也立見;國無刑罰,則百姓之相侵也立見;天下無誅伐,則諸侯之相暴也立見。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罰不可偃于國,誅伐不可偃于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家無嚴親怒笞之威,則小子好事爭上下;國無刑罰可畏,則百姓有相侵凌奪掠之罪。因此,國家必須有法作為規(guī)矩和準繩,這也是先秦法家的基本與一貫的主張。

而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正名”,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秴问洗呵铩防^承了先秦儒家“正名”和法家“定分”的思想,并認為定分首先在于“正名”,將定名分作為建立秩序、化解糾紛的基本路徑。在《呂氏春秋·先識覽·正名》中認為,“名正則治,名喪則亂”;在《呂氏春秋·審分覽》中也說,“故至治之務(wù),在于正名”,還援引了《慎子》一書中的“百人逐兔”的例子,闡述了這個道理,“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名分)未定”,而“積兔滿市,行者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爭”。因此,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名分。對此《商君書·定分》中有很好的解釋:“故圣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愿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

這種“正名”思想反映在刑法的適用上,就是主張要刑名一致,即罪刑相適應(yīng)。在《呂氏春秋·先識覽·正名》中指出:“凡亂者,刑名不當(dāng)也?!辈⒔枰呐c齊王之口,探討了這樣一個法律問題:尹文問齊王,如果有人被辱而不斗,大王還認為他是一個合格的大臣嗎?齊王回答說:“否。大夫見侮而不斗,則是辱也?!币恼f:“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裼形吠踔睿钜娢甓桓叶氛?,是全王之令也。”而齊王認為他的行為不對,這就是“無罪而王罰之也”,是刑名不當(dāng)?shù)谋憩F(xiàn)。

因此,法的制定和適用標準應(yīng)當(dāng)統(tǒng)一,這就是《呂氏春秋·仲夏紀·大樂》借音樂的原理提出的“一也者制令”“能以一治其國者,奸邪去,賢者至,成大化”;《呂氏春秋·審分覽·不二》也說,“必同法令,所以一心也”“故一則治,異則亂”。在《呂氏春秋·審應(yīng)覽·離謂》還舉了鄧析的案例:“子產(chǎn)治鄭,鄧析務(wù)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xué)訟者,不可勝數(shù)。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喧嘩。子產(chǎn)患之,于是殺鄧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憋@然,在《呂氏春秋》看來,標準統(tǒng)一,才是法律得以實施、政令得以推行的關(guān)鍵。

此外,《呂氏春秋》還沿襲了先秦法家“法后王”的思想,主張法律要與時俱進。在《呂氏春秋·慎大覽·察今》中認為,“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賢也,為其不可得而法”,因為“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時也,時不與法俱至”。著名的“刻舟求劍”的寓言,就是《呂氏春秋》用來說明這個道理的。

第二,主張信賞必罰,反對嚴刑峻法。賞罰問題也是先秦法家尤為關(guān)注的問題。就這一點而言,《呂氏春秋》無疑是繼承了先秦法家關(guān)于信賞必罰的思想。在《呂氏春秋·孟秋紀·禁塞》中認為,“先王之法曰:‘為善者賞,為不善者罰。’古之道也,不可易”。在《呂氏春秋·開春論》中也引用祈奚的話說,“善為國者,賞不過而刑不慢”。在《呂氏春秋·不茍論·當(dāng)賞》中,則詳細闡述了這種信賞必罰的思想:“主之賞罰爵祿之所加者宜,則親疏遠近賢不肖皆盡其力而以為用矣。”因此,賞罰的目的是保證法律的貫徹執(zhí)行,“凡賞非以愛之也,罰非以惡之也,用觀歸也。所歸善,雖惡之,賞;所歸不善,雖愛之,罰。此先王之所以治亂安危也”。

在《呂氏春秋·孟春紀·去私》里,還以墨家大師腹?為例:腹?的兒子殺了人,秦惠王已經(jīng)下令赦免,但腹?對秦惠王說,“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結(jié)果“不許惠王,而遂殺之”。

不過,《呂氏春秋》雖然主張信賞必罰,但并不贊同先秦法家的嚴刑峻法的主張,在《呂氏春秋·離俗覽·上德》中甚至認為,“嚴罰厚賞,此衰世之政也”,并以夏桀商紂之政為例,認為“罰雖重,刑雖嚴,何益”。

第三,主張順天時以行法。順天時以行法,是先秦陰陽家的基本思想?!秴问洗呵铩防^承了這一思想,并予以發(fā)揚光大?!秴问洗呵铩肥o之首章與《禮記·月令》內(nèi)容基本相同,東漢鄭玄認為,“本《呂氏春秋》十二月紀之首章也,以禮家好事抄合之,后人因題之名曰《禮記》”。后世不少學(xué)者也持這一看法,把法律的執(zhí)行同時令節(jié)氣聯(lián)系起來,如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無肆掠,止獄訟”;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系”;仲秋之月“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dāng),無或枉橈,枉橈不當(dāng),反受其殃”。這也成為后世法律順天時行刑的制度淵源。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