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政法大學楊紅梅在《法學》2024年第4期上發(fā)表題為《實質刑法觀視野下的毒品范圍認定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刑法對毒品犯罪的治理,應當結合毒品犯罪的特點,方能達到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隨著毒品種類的不斷翻新,毒品犯罪形勢也在不斷發(fā)展變化。因此,在運用刑法治理毒品犯罪時,不應固守法條主義,而應當在實質刑法觀中尋找解決問題的路徑。這是由實質刑法觀與新形勢下毒品犯罪治理需求的契合性所決定的。實質刑法觀契合了毒情形勢的靈活變化,有助于緩解法律穩(wěn)定性與毒情形勢靈活變化之間的矛盾,促使刑法在毒品問題治理方面發(fā)揮更有效的作用。
新毒情形勢為我國毒品犯罪治理帶來的主要挑戰(zhàn)是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問題,歸根結底是現(xiàn)行毒品范圍認定模式在應對不斷翻新的精神活性物質現(xiàn)狀方面所表現(xiàn)出的能力不足問題。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是法律意義上的毒品。根據刑法規(guī)定,我國毒品范圍認定采取的是“部分列舉+抽象定義”的模式。即只有法條中列舉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種物質和被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才能稱之為毒品犯罪中的“毒品”。這種毒品范圍認定模式在保障法律明確性上有一定優(yōu)點,但也為毒品犯罪的認定帶來兩個方面的困境:一是涉非列管物質犯罪的認定困境;二是涉自用或醫(yī)用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犯罪的認定困境。出現(xiàn)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對“毒品范圍”的形式化理解和適用,不能滿足新型毒品犯罪的治理需求。實質刑法觀以法益保護為目的,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實質解釋,更契合新形勢下毒品犯罪治理的需要。
在實質刑法觀視野下,毒品范圍認定不應只局限于國家規(guī)定管制、成癮性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三要素,還應當考量涉案成癮物質的現(xiàn)實社會危害性。為緩解法律穩(wěn)定性與社會生活靈活性之間的矛盾,有必要在實質刑法觀的指導下,在毒品犯罪治理前端適當調整毒品范圍的確定模式,并非對現(xiàn)有模式的徹底顛覆,而是在分析毒品范圍認定模式需考量因素的基礎上,對各因素之間的力量進行適當調整;在犯罪治理中端應當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對非列管物質犯罪的認定以及自用或醫(yī)用等正當用途麻精藥品犯罪的認定進行實質解釋;在后端則要做好毒品犯罪治理的行刑銜接,促進行政法與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協(xié)同治理。行刑銜接應當同時涵蓋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的銜接。實體層面的銜接主要是指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銜接,程序銜接則主要是指案件移送程序。毒品犯罪行刑銜接對促進毒品犯罪溯源治理、全過程治理和協(xié)同治理,嚴密刑事法網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