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縱博
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控方移送證據和舉證常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僅將某一證據的一部分移送和舉證;僅將同種證據的一部分移送和舉證;僅將證明案件事實的實質證據移送和舉證,卻不移送必要的輔助證據。對于控方移送證據和舉證中的上述情形,只能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法院通知移送和調取證據的程序性規(guī)定處理。但僅靠程序性規(guī)定難以解決上述問題,所以在證據理論上探討如何舉證方為充分的判斷標準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必要之舉。證據完整性理論就是解決舉證范圍問題的專門理論,該理論對刑事訴訟中舉證的完整性進行界定,旨在將更多證據納入訴訟程序,從而促進準確認定事實,并保障舉證質證的公正性。
證據完整性的內涵
從功能上來看,證據完整性旨在防止因不完整舉證而導致裁判者認定事實過程中的片面認知、誤解、歪曲,為裁判者提供更全面的認知材料。為實現證據完整性的功能,可從以下幾個遞進關系的層次理解“完整性”。
(一)證據形式的完整性
作為案件事實信息的載體,證據在形式上應是完整的,應當包含本應具有的要素及組成部分。形式完整性是證據完整性的最基本要求,主要是針對單個證據而言。判斷某一證據是否符合形式完整性,一要依據現有法律規(guī)范,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二條對物證、書證是否受損或改變的審查要求;二要根據證據收集的一般性要求,即根據該類證據收集、提交的通常標準判斷是否具備應有要素和組成部分。
(二)提供信息的完整性
無論是單個證據還是證據組,都應提交包含證據能力、證明力全部信息的證據,而不得僅提交包含部分信息的證據,即便在通常認知中這種證據在形式上是完整的,或者已經構成一個證據組。如對于鑒定意見來說,作為鑒定意見產生基礎的各種檢驗、化驗、測試單據圖表等均為鑒定意見的組成部分,應當與鑒定意見一并移送。
(三)保障裁判者認知的完整性
提交證據必須足以使裁判者能夠對某一待證事實形成完整認知、避免片面或誤導,一切能夠用于對該待證事實進行解釋、推論、充分認知的證據都應提交,所以可以突破證據形式、證據組合的界限,只要是為了進行證據推論和判斷所需,就可要求繼續(xù)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證據完整性的法律價值
(一)準確認定事實的前提性條件
對于準確認定事實來說,提供完整的證據是重要前提,通過禁止證據提交者僅提交經過刪減的、誤導性的不完整證據,可以使事實裁判者獲得更完整的信息,在案件的特定語境下理解證據并進行推理;同時,通過將更多的證據納入訴訟,也為裁判者進行證據分析提供了更多素材,有利于其進行更充分的證據推理和分析。
(二)程序公正的維護
從當事人角度來說,證據完整性是防止因證據偏在性而導致不公正舉證的重要手段,所以具有維護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通過賦予控辯雙方要求提交完整證據的權利,可以防止對方在訴訟中通過提交不完整證據而刻意制造誤導、曲解,從而保證在訴訟證明中的“機會均等”;第二,通過要求提交完整證據,可以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第三,通過申請?zhí)峤谎a充性證據以實現證據完整性,控辯雙方能夠充分參與事實結論形成的過程,是訴訟主體性的具體體現。
(三)訴訟效率的保障
通過要求控辯雙方在一審提交完整證據,可以將證據集中于一審,減少因證據不完整而產生的后續(xù)程序消耗,提高訴訟效率。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對控辯雙方在二審提交新證據并無任何限制,所以如果一方舉證不完整,且另一方在一審申請舉證方提交補充性證據而未獲準許,必會通過上訴或申訴尋求救濟,導致訴訟的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更多消耗。
證據完整性的基礎性問題
(一)對補充性證據的必要限制
證據的完整性要求固然能夠保障當事人將必要證據引入訴訟的權利,但也要防止當事人濫用該權利,因此必須對當事人申請?zhí)峤坏难a充性證據施以必要的限制。首先,補充性證據應當與已提交證據所證明的待證事實相關,控辯雙方不得將不相關證據引入訴訟。其次,補充性證據必須是能夠對已提交證據進行彌補、解釋、說明的證據。另外,補充性證據的范圍不可無限延伸,給舉證方帶來無法承受的負擔,而是以足以對待證事實作出合理推論為邊界。
(二)不完整證據是否應當排除
如果法官責令控辯一方提交補充性證據而其最終拒不提交,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不應當考慮排除不完整證據,其一,僅因證據不完整就將其排除不利于實體公正的實現,不太可能被立法者和司法機關接受;其二,我國仍保留著職權主義訴訟的本質,法官可通過依職權調查取證等方式解決證據不完整問題;其三,在我國這種一元制審判組織形式下,即便采取排除證據的方式也意義不大,因為裁判者難以消除不完整證據對認知的影響;其四,因為實踐中也有可能是未舉證的一方掌握補充性證據且拒絕提交,這種情況下排除不完整證據也不能發(fā)揮對舉證方的制裁作用。
(三)補充性證據的證據能力
如果補充性證據為非法證據,法官可先對證據的真實性、可信性進行判斷,如果認為證據的證明力較大,可將該證據作為補充性證據在證據判斷過程中予以考慮,但不得將其作為定案根據使用,以保留對非法證據的形式制裁;若經審查認為非法證據的真實性、可信性存在疑問或明顯虛假,可直接拒絕將其作為補充性證據,但如果該非法證據對于判斷已提交證據的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必不可少,可以在判斷過程中對其加以考慮,只是同樣不得將其作為定案根據;對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非法證據,如果認為其具有一定的證明力,則不僅可以作為補充性證據,也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如果補充性證據為符合不可靠證據排除規(guī)則規(guī)定情形的證據,法官認為證據證明力較強的,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采納該證據作為補充性證據,并可將其作為定案根據;如果法官認為其虛假或真?zhèn)坞y以確定,可以直接拒絕將其作為補充性證據,但如果該證據為判斷已提交證據之證據能力或證明力所必需,可將其作為補充性證據在進行證據分析時考慮,不過不得將其作為定案根據。
我國證據完整性規(guī)則的構建
從對證據完整性內涵及其法律價值的論述可見,根據證據完整性理論而構建證據完整性規(guī)則有助于實現刑事訴訟制度準確認定事實、保障程序公正的功能。在現行刑事訴訟和證據制度下,我國證據完整性規(guī)則的構建包括如下要點。
(一)總則性規(guī)定與具體規(guī)定結合
證據完整性規(guī)則是對控辯雙方舉證范圍的規(guī)范,不僅要在刑事訴訟法或司法解釋中有總則性規(guī)定,而且要根據我國對證據的形式分類法,以及便于司法人員操作的考慮,在各類證據的舉證質證規(guī)范中作出舉證完整性的具體規(guī)定??倓t性規(guī)定應對證據完整性的內涵及補充性證據的提交、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作出規(guī)定,而具體規(guī)定則針對各類證據的完整舉證標準作出規(guī)定。
(二)提供完整證據是控辯雙方的訴訟義務
按照證據完整性的內涵,只要控辯雙方舉證,就負有提供完整證據的法定義務,而不得基于有利于己的考慮僅提供單個證據的一部分或證據組中的部分證據,刑事訴訟法或司法解釋應當對此予以明確規(guī)定。一方舉證后,另一方認為證據不完整而要求提供補充性證據的,只要補充性證據確實存在,就必須提交,否則將承擔訴訟上的不利后果,或者將承擔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同樣,舉證一方也可要求控制著補充性證據的另一方將該證據提交,后者同樣不得拒絕提交。法官也有權命令控辯雙方提供補充性證據。
(三)補充性證據是否存在的證明責任
刑事訴訟中的補充性證據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法律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必須收集、制作的證據,如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另一類則是法律或司法解釋并未規(guī)定的。對于第一類證據,法律或司法解釋應明確規(guī)定由應當收集、制作證據的一方承擔證據是否存在的證明責任;第二類證據因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guī)定必須收集、制作,所以如果一方申請由另一方提交補充性證據,應提供必要的線索或證據,使法官認為補充性證據有存在的可能性,方可命令被申請方提交,被申請方主張證據不存在的,應當進行證明,如果最終仍無法確定是否存在,應由被申請方承擔證明責任。
(四)拒不提交補充性證據的法律后果
對于控辯雙方來說,如果持有補充性證據卻在法官要求提交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法官可對其進行不利推論。但與民事訴訟中不利推論的運用具有較大許可度不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較高,而不利推論有可能不符合客觀事實,若隨意運用難免會導致錯誤認定事實;而且刑事訴訟中控方應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所以,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謹慎進行不利推論。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4年第5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