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偉
我國洗錢罪立法修訂的國際因素回應
國際社會的反洗錢行動與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以下簡稱FATF)具有非常緊密的關系。FATF的創(chuàng)造性貢獻在于提出了反洗錢的“40+9建議”的綜合框架。在此基礎上,FATF通過了《打擊洗錢、恐怖融資與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FATF建議》,并且逐步得到了世界范圍內180多個國家或地區(qū)的廣泛認同,成為各國在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標桿性文件,產生了積極而富有成效的重要影響。
中國作為FATF的成員國,需要接受相應的互評估工作。FATF通過對我國第四次大范圍的互評估工作,形成了對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系統(tǒng)評估結果,其中“洗錢犯罪化”的評估結論為“部分合規(guī)”。FATF認為中國洗錢犯罪的規(guī)則存在缺失,指出中國立法對自洗錢不入罪等屬于立法技術層面的“重大缺陷”。2017年8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jiān)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要求從制度層面完善洗錢罪的立法修訂工作。2021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jiān)督管理辦法》,督促國內金融機構從內部監(jiān)管層面來落實和細化監(jiān)督管理,做好預防性風險防范工作。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進行了立法修訂。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強化反洗錢義務的承擔。
洗錢罪立法修訂的國際因素與國內法治的雙向互動
(一)正視國際因素與國內法治的互動關系
作為國際社會的重要組成成員,中國各方面的建設成就本身也是世界發(fā)展的縮影。立足國際與國內兩個大局來認識國內法治的變化,需要反思國際因素影響國內法治進程的背后動因。洗錢作為嚴重危害經濟安全的行為,已經不是某一國家能夠獨立勝任的事項,反洗錢直接涉及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社會安全等多個領域,與經濟、金融、國際政治和合作均緊密地捆綁在一起。
(二)國際因素的立法承諾與履行大國責任擔當
國際因素的國內促動具有主動與被動的兩面性,無論哪一種情形所具有的效力滲透都是雙向的。中國在國際舞臺上的身影日益活躍,對國際社會的影響也在逐漸深入,毫無疑問這樣的影響既是中國向外展現自己優(yōu)勢,與此同時,也需要中國正視自身不足以更好承擔大國擔當。中國的大國擔當呈現了多邊主義政治外交的積極一面,隨著中國的國際影響力日漸增強,其自身擔負的義務與重任也在日趨增加,中國吸納來自國際層面的合理性因素并進行立法調整,是努力承擔大國責任的體現。
(三)國際因素促進國內法制轉化的模式選擇
從國內法律制度的漏洞填補來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模式選擇,即司法解釋、立法解釋與立法修訂。由于解釋不能隨意突破立法條文邊界與法治原則,因而解釋的靈活性仍然受制于解釋權限與條文表述等方面的束縛,不能隨意以解釋之名而行立法之實。而且國際因素促動下的國內制度完善往往都是重大性的規(guī)則補充,依賴解釋這一路徑救濟具有現實局限,甚至會帶來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現實錯位。
國際因素促動國內洗錢罪修訂背后的另行反思
(一)政策導向下的刑事立法“活性化”跟隨
刑事立法伴隨國際國內社會的時勢變遷而作相應調整,這是刑法適應性的體現。國際因素的不確定性與動態(tài)性特征明顯,通過國際因素的發(fā)酵而直接傳導到國內決策和制度完善之中。如果國際因素的變化都以政策為推手而傳導于國內立法層面予以解決,政策影響力必將時時推動國內的制度建設,刑事立法必將處于一種變動不居的積極主義態(tài)勢,活性化的立法修訂也將成為未來立法的常態(tài)趨勢。
(二)超個人法益保護與個人權益保障的失衡
國際因素促進國內制度修訂往往注重的是超個人法益保護。自洗錢入罪具有世界各國加大保護金融秩序安全的利益出發(fā)點,其呈現出來的同樣是強化超個人法益觀。從現有立法情形來看,法益背后的立法批判與限制功能并沒有正向體現出來,反而通過凸顯超個人法益而誕生了積極立法的現實。在自洗錢入罪的情形下,可能會把兜底條款泛化為洗錢的犯罪手段,并通過數罪并罰的從重懲罰來回應超個人法益觀。
(三)法律制度的零散化與法典體系的非兼容性
從洗錢罪的三次立法修訂來看,均是國際因素的直接影響而帶來的現實結果。盡管國際因素對促動國內立法的完善具有積極性價值,但是潛在的隱憂也在于此,即刑事立法會因為國際因素的易變性而面臨不斷調整步伐的情形。由于國際因素帶來國內刑事立法的不斷調整,致使刑事立法條款的穩(wěn)定性較弱,刑法的安定性欠缺,對刑罰最后手段性的原則遵循也會帶來實質影響。
(四)靜態(tài)規(guī)則轉化為實踐適用的擴張傾向
在國際因素促進國內立法轉化的情形下,基于從嚴懲治政策力量的積極引導,實踐適用中的擴張傾向成為潛伏的現實擔憂。為了保證案件事實轉化為法律評價的“適配性”,結合現有條款進行實質解釋成為必要。在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背景下,為了回應立法效力與治理目標的需求,實質解釋伴隨立法的動態(tài)調整,往往會以刑罰擴張的面貌出現。從具體適用來看,不排除基于政策需求而積極附隨之下的個案情形。
國際因素促動國內洗錢罪修訂的理性回應
(一)積極主義立法觀仍需謹慎有限行使
積極主義刑法觀背后體現的是刑法的適應性與應對性,積極主義態(tài)勢下的刑法仍然需要謹慎且有限度地行使,不能因為適應性與應對性的需求而放棄刑法內在的安寧性。國際因素推動洗錢罪的立法修訂,對積極主義刑法觀之下的新罪增設需要理性辨識。盡管刑事立法對洗錢罪進行了多次調整,但是相關的立法修訂仍然是有限度的。刑法的“積極性”并非等同刑法修訂的隨意性與無邊界性,“審慎的積極主義”是其理性立場。
(二)法益的刑事法治功能應當得到彰顯
不斷擴張化的立法現實并沒有充分彰顯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而更多是以法益保護為理由進行的罪刑擴張,因而洗錢罪的法益功能應得以充分體現。洗錢犯罪是否有必要在國內立法層面進行后續(xù)的進一步修訂,需要結合法益是否具有延伸保護的必要進行審視。在主觀要件理解、數罪并罰處理等方面,均需要基于法益審視而發(fā)揮限定功能。
(三)國內法的制度轉化仍需遵守法治原則
國際因素促導下的國內立法修訂同樣要對接法治規(guī)則,自洗錢入罪的背后需要立足法治原則進行闡明根據?,F在要把原來認為不可罰的行為轉化為刑事可罰行為,必須正視法治原則的規(guī)范適用問題,通過充足的教義理由來填補國際因素帶來的法治基礎不穩(wěn)的風險。自洗錢作為事后行為之所以不再與事前行為一體處罰,核心在于事前行為與事后行為的法益侵害同一性發(fā)生的實質流變。
(四)國內法應以教義分析進行規(guī)范化適用
在國際因素影響洗錢罪的立法修訂之后,政策因素的作用力必將從立法修訂轉向實踐適用場域。在從嚴懲治洗錢罪的過程中,不能無視教義規(guī)則而強調單方面的嚴懲。包括對主觀“明知”的理解、對兜底條款的限定、數罪并罰的適用等,均不可能偏離刑事法治的要求。遵循刑法教義規(guī)則的個案適用,才能既真正回應立法修訂的規(guī)范文本,又在合乎刑事邏輯的同時堅守法治化的真諦。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5年第1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