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傳統(tǒng)的教育體制不能培養(yǎng)出適應時代變化和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創(chuàng)辦新學堂的建議陸續(xù)有人提出。到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刑部左侍郎李端棻上折設立京師大學堂,主張“京師大學,選舉貢監(jiān)生年三十以下者入學,其京官愿學者聽之。學中課程,一如省學,惟益加專精,各執(zhí)一門,不遷其業(yè),以三年為期”。該奏折得到光緒的重視,命孫家鼐負責籌建京師大學堂,京師大學堂終于在1898年的戊戌維新期間成立。同年8月30日,管學大臣孫家鼐即奏請大學堂辦事人員赴日本考察學務,認為“日本相距最近,其學校又兼有歐美之長,派員考察,較為迅速”。這說明京師大學堂籌辦之始,管學人員辦學的理想目標就是按照日本的大學模式來建設京師大學堂。對于創(chuàng)辦京師大學堂有重要意義的三個章程,即1898年的《奏擬京師大學堂章程》、1902年的《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和1904年的《奏定學堂章程》。其中所規(guī)定的內容,如學科分類、教員的聘請、課程的設置以及學制方面,受日本的影響較大。
就法學教育而言,京師大學堂受日本的影響也是顯著的。在《奏擬京師大學堂章程》里,法律學被歸入高等政治學之下,屬于10種專門學之一。在《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里,大學堂分為三個層次,即大學院、大學專門分科和預科。在大學專門分科里,法律學與政治學一起同樣被歸于政治科的范疇;在預科里,準備學法律的學生也統(tǒng)屬于政治科預科?!蹲喽▽W堂章程》則規(guī)定設立專門的政法科大學,包括政治門和法律門。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制度都是將法律、政治、經濟三門包括在一個學院內;而在美國,法律一般成立專門的學院,政治、經濟等科目則包括在文學院里面;在英國,自19世紀以來,大學法律教育獨立成科,蓬勃發(fā)展。據此看來,就法律的學科分類而言,京師大學堂為法學教育所作的學科分類采納的是大陸法系的分類法。其課程的設置、教材的編訂以及授課的內容也更多地受到日本的影響。所以,京師大學堂的法學教育從其創(chuàng)辦之日起就基本采納了大陸法系的教育模式。
由于京師大學堂在創(chuàng)辦之初,既是全國最高學府,也是最高教育管理機關,擔負了統(tǒng)管全國教育和培養(yǎng)人才的雙重職責。因此,作為教育管理機關的京師大學堂被賦予在全國建立新式學制和創(chuàng)辦新式學校的職責,這也可以解釋在京師大學堂的章程里為何規(guī)劃了中小學堂的學制。所以京師大學堂自身的教育模式對于全國創(chuàng)辦的所有新式學校都具有行政指導意義。具體到法學教育,京師大學堂所采用的大陸法系教育模式真正改變了北洋大學所倡導的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并進而在全國絕大多數新式高校的法學教育中得到推廣。
近代中國為什么會最終選擇大陸法系教育模式,除筆者在前面分析的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取得的效果不甚理想、甲午戰(zhàn)爭后日本的影響以及晚清法律改革已經采納了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模式這些原因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陸法系的制度品格和教學方法與中國法律傳統(tǒng),乃至對法律移植本身有更大的兼容性。
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淵源于羅馬法,到19世紀末已經達到高度完備,其最重要的表現是一系列法典的頒布,那些具有內在、外在關聯(lián)的法律規(guī)則在法典里面已經得到了系統(tǒng)的整合,這樣“易為很多地區(qū)所接受,如果其地需要迅速采行成熟的法律制度以代替習慣的古老制度,或舊文化下所制定而不適于今日社會的法律”。故大陸法系對于法律的移植是非常有利的。對于通過判例而形成的英美普通法,“如果要在短期內去模仿英美法來適應中國環(huán)境,而復由官方規(guī)定出來以便法庭適用,幾乎是不可能的”。相應地,傳統(tǒng)中國法也是通過法典化的方式來整合成文的法律規(guī)則,然后將之適用于判決之中,盡管支撐這種整合的法意識觀念以及據以整合的標準甚至規(guī)則的形式相差甚遠。這些因素成為中國近代法律變革接納大陸法系的內在原因,同樣對于近代中國的法學教育模式的選擇具有重要的影響。就法學教育而言,羅馬法的復興是大陸法形成并在西方迅速發(fā)展的重要前提,而在羅馬法的復興過程中,大學的法學教育成為關鍵一環(huán)。通過大學的講授,已經復興的羅馬法才得以傳到法庭中去,成為很多歐洲大陸以及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國殖民地的法律的基礎。大陸法系經由法律教師和大學的努力才得到充分的發(fā)展,故帶有大學法的特色。因此在晚清法律移植的大環(huán)境下,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對于移植地區(qū)尚有如許的優(yōu)點,京師大學堂采納大陸法系的教育模式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在京師大學堂創(chuàng)立之前,中國新式學堂的法學教育模式遠未定型,尚處于摸索試驗的過程中。其中以北洋大學法科為典型,采納了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盡管對于留學深造有益,但在培養(yǎng)為本國所需要的法學人才方面不是很成功。隨著中國法律改革的逐漸展開以及對西方法認識的加深,特別是受日本的影響,中國最終選擇了大陸法系的教育模式,其標志是京師大學堂政法教育的開展。這種對大陸法系教育模式的選擇是在深入分析我國的具體情況及大陸法系本身的制度品格和教學方法的基礎之上而做出來的,是一種理性思考和借鑒的結果。
(文章節(jié)選自李貴連、孫家紅、李啟成、俞江的《百年法學:北京大學法學院院史(1904—2004)》(修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京師大學堂之前的近代中國法學教育(上)》詳見于《法治日報》2025年8月27日10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