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先生自星平公司處,參加團購5萬元抵12萬元的買房促銷活動。后因開發(fā)商銷售違規(guī),白先生與開發(fā)商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經法院確認解除。白先生將星平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團購服務費。近期,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星平公司退還白先生團購服務費5萬元。
白先生訴稱,其在星平公司處辦理團購推薦單,推薦單載明,購買某樓盤提供優(yōu)惠,團購5萬元抵12萬元,在簽署本說明書之時,應支付購房優(yōu)惠服務費5萬元;本單一經簽署,即視為鎖定房源,不予退款,不予換房。同日,白先生向星平公司交納服務費5萬元。后白先生與開發(fā)商就團購推薦單中的樓盤,簽訂以租代售的租賃合同,并按約支付租金。不料開發(fā)商因該銷售模式違規(guī)而被取消房屋銷售資質,以租代售的租賃合同亦經法院確認解除。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星平公司退還服務費5萬元。
星平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星平公司收取的5萬元購房優(yōu)惠服務費,性質并非僅代為議價的服務費,而是在購房合同簽訂后自動轉化為購房款?,F(xiàn)白先生與開發(fā)商公司之間的合同已解除,白先生向星平公司交納的5萬元亦無法實現(xiàn)抵扣12萬元購房款的目的,故白先生要求星平公司退還服務費5萬元,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徐星星)
編輯:梁成棟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