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原告某工貿公司工作人員轉賬時不慎多輸入一個“0”,導致轉賬金額多匯了9萬元,在其反應過來向對方討要時,對方卻只同意退款一部分,某工貿公司只好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被告如數將多得款項退回。
案情介紹
被告吳某(化名)以前系原告某工貿公司(浙江某地)員工。2021年8月27日,吳某在該公司裝配車間裝配跳繩夾扣時,右手食指指端受傷,某工貿公司已全部承擔醫(yī)藥費用4379.63元。2022年1月5日,某工貿公司與吳某達成一份《工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某工貿公司承擔吳某全部醫(yī)藥費4379.63元,支付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等合計12500元,上述款項在簽署協議后先支付10000元,余款在吳某配合后由保險公司支付。
簽署協議當日,某工貿公司即將補償款10000元匯入吳某的銀行賬戶。但由于公司匯款人張某(化名)(系公司股東)的大意操作,2022年1月5日,誤將10000元匯成了100000元(多填入了一個0),由此,某工貿公司多匯了90000元給吳某。
后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署《工傷補償協議》后,吳某已于2022年4-5月之間收到尾款2500元。2022年1月5日工傷補償協議簽訂后,吳某即離職回到上栗。
發(fā)現轉錯款后,某工貿公司電話聯系吳某要求返還多轉出的90000元,而吳某卻以受傷嚴重,且認為協議中約定的12500元賠償款過少為由,堅決要求公司再賠3萬元,只同意返還6萬元。在協商無果后,該公司遂將吳某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
上栗縣法院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及時聯系雙方當事人,詳細了解案件的事實情況,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某工貿公司由于疫情原因不方便到院參與調解,承辦法官遂以網上開庭的方式組織調解。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對雙方進行釋法明理,同時發(fā)現雙方最大的爭議是吳某要求再補償3萬元賠償款,法官遂從法律關系的角度告知吳某這一請求為勞動爭議之訴,而本案為不當得利之訴,二者為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告知吳某維權要采取正確方式,吳某必須先向浙江某地(即某工貿公司所在地)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工貿公司所匯款項是基于補償協議進行的匯款,吳某扣款9萬元屬于維權不當,應予盡快返還。
吳某在得知扣款為不當維權之后,當場同意返還全部扣款。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吳某于2022年6月1日以前一次性返還某工貿公司款項90000元,某工貿公司自愿放棄利息損失。至此,一場不當得利糾紛順利化解。(胡冬梅 戴清莎)
法官寄語
轉賬時需多留心,仔細核對信息很重要。
在手機操作轉賬或者支付時,一定要仔細確認金額,此外,還要仔細核對收款人姓名、賬號、身份證號等信息,以免轉錯人、轉錯賬,導致不必要的損失。法官同時提醒,遇到轉錯賬的情況,也要注意及時留存證據,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發(fā)生勞動爭議時,請采取正確的方式進行維權。
雙方可通過自行協商、調解程序、仲裁程序、法院審判程序進行解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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