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馳 通訊員叢麗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李宏林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進行公開宣判,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于李宏林貪污違法所得的4套涉案房產(chǎn)相應份額及其收益。該案系天津市首例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審理的案件。
天津二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宏林于2008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天津市建筑設計院設計三所原所長、海南天海建筑設計院原法定代表人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列員工工資、虛構考察費、虛增制服費、工作用款等支出的方式套取海南天海建筑設計院、天津市建筑設計院公款,并使用套取的993萬余元公款在海南省、天津市購買個人房產(chǎn)。2015年11月8日,李宏林逃匿境外。2020年4月27日,公安機關對李宏林發(fā)布通緝令通緝。
天津二中院認為,該案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李宏林實施了貪污犯罪行為并逃匿境外,被通緝一年后未到案,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高度可能屬于李宏林的貪污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予以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編輯:蔣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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