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盛蕾 曹艷曉
“此前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用這種方式獲取個人信息的案件,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當你們的個人信息遭到竊取時,可以通過……”近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南京市西街小學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時,檢察官時紅以一個典型案例向參加活動的師生闡釋在個人信息遭受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2020年5月,張某在通過翻墻軟件瀏覽境外信息時,發(fā)現有人明碼標價販賣公民個人信息,遂有了賺錢的“靈感”。他立即在某軟件上用比特幣購買了大量個人信息,建立起包含學生信息、房主信息、母嬰數據、保健品數據等各類數據的“數據庫”,并在QQ群、微信群等發(fā)布廣告,加價兜售公民個人信息。涉案的另一被告人潘某就是張某的一個買家,其購買個人信息后再加價兜售,兩人都知道買家可能利用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后南京一名初中生家長接連接到培訓課推銷短信,警覺不對,遂報警。2021年11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秦淮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通過查看犯罪嫌疑人的電腦、硬盤等介質,詳細梳理涉案電子數據發(fā)現,圍繞初中生“周邊”的相關信息被記載得一應俱全,多達500余萬條,且格式統(tǒng)一、精確度高、指向性明確,有的涵蓋整個班級甚至整個學校。
檢察機關經過充分討論后,認為張某等人的行為不僅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信息安全,且極易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等新型犯罪的根源,引發(fā)多重“下游”犯罪,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導致不可逆轉的損害后果,遂決定以“刑事+公益訴訟”模式辦理該案。
“本案中涉及的個人信息數量巨大,經去除重復、不真實的信息后,確定犯罪嫌疑人違法出售初中生個人信息為300余萬條,但至案發(fā)時可查明的獲利數額僅2000余元?!痹摪赋修k檢察官汪睿介紹。
據介紹,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行為人非法獲利確定公益損害賠償標準,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獲利極低,兜售的信息數量極多、涉及面極廣,實際上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若以非法獲利確定公益損害賠償數額,則會造成危害畸重賠償畸輕的局面,不利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保護。
為此,2022年1月,秦淮區(qū)檢察院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了法學教授、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等專家和人民監(jiān)督員參與論證,確定賠償數額。經充分討論,專家們認為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中,不能簡單以行為人的非法獲利確定賠償標準,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條數為基數,以侵權行為危害性、侵害對象特殊性等為參考系數,綜合確定社會公共利益損失賠償數額。本案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才能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形成震懾效果,實現“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在聽取專家意見后,秦淮區(qū)檢察院經綜合研判、請示上級后,對張某、潘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建議判令張某、潘某連帶賠償社會公共利益損失10萬元,張某賠償社會公共利益損失5000元,且永久刪除個人信息、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等。
2022年7月30日,秦淮區(qū)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并全部執(zhí)行到位。
據悉,公益賠償金全部以制作宣傳手冊、開展法治進校園等方式,用于提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強化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保障未成年人隱私權益,預防未成年人侵害等工作,從而把個人信息“安全堤”筑得更牢,織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網。2023年2月,該案入選江蘇省檢察院未成年人綜合保護主題類參考性案例。隨后秦淮區(qū)檢察院將此案制作成課件,在法治副校長進校園、政法網格員進社區(qū)等活動中,以法治課、擺攤設點、發(fā)放法治宣傳手冊、釋法答疑等方式,開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治宣傳,提升全民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和能力。
秦淮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王迎新告訴記者,個人信息事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該院還以本案為切入點,聯(lián)合網信、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相關部門整治信息處理者強制授權、超范圍收集、違法違規(guī)使用個人信息等不法行為,提升執(zhí)法力度,促進協(xié)同治理。同時,倡導信息收集責任主體強化主體責任,妥善處理通過正當途徑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確保個人信息安全。
編輯:蔣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