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鄧君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李艷玫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fā)展的當下,公私域流量邊界模糊所引發(fā)的新型糾紛日益凸顯,成為平臺經濟治理的重要課題。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院長宋偉莉擔任主審法官,創(chuàng)新運用“裁判思維引導調解、調解成果反哺裁判”模式,成功調解一起流量經濟領域訴訟標的超300萬元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官將裁判規(guī)則預釋、行業(yè)慣例標準融入調解過程,通過“裁判+調解”雙軌并行機制,在柔性化解糾紛的同時實現規(guī)則輸出,為數字經濟領域糾紛解決提供了可復制的“裁判式調解”司法范本。
原告平臺依托熟人社交信任鏈,通過推手在微信、小紅書等私域場景分享商品,構建起低成本拉新與高效復購的商業(yè)模式,并以“一人一賬號”“禁止未經授權公域推廣”“差異化傭金結算機制”等協議規(guī)則區(qū)分管控公私域流量。
然而,被告通過租借40余個“個人推手”賬號組成矩陣,偽造平臺授權文件后在公域廣告平臺批量投放引流鏈接,以“個人推手”名義申請高比例傭金結算,累計套利300余萬元。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關于禁止公域流量推廣的約定,破壞了公域流量推廣生態(tài),主張被告退還所有傭金,并解除協議。被告則抗辯稱,服務協議中沒有明確禁止這種推廣行為。
“本案表面上是關于傭金的爭議,背后卻是數字經濟時代的規(guī)則之爭?!泵鎸@起百萬流量糾紛,宋偉莉認為,不能簡單判輸贏、分對錯,要在保護創(chuàng)新和維護規(guī)則之間尋找平衡點。
在案情研判中,宋偉莉在筆記本上畫了3個大問號:平臺服務協議是否產生效力?被告用40多個賬號利用公域流量推廣算不算違約?300余萬元傭金該怎么計算損失?
審判團隊帶著問題找證據。首先,審查協議內容。平臺協議有列舉部分禁止的“公域推廣方式”,但沒有對公私域流量推廣進行明確界分,對于用戶的推廣方式并沒有清晰指引。其次,深入調查取證。根據公安詢問筆錄,被告在明知平臺區(qū)分結算規(guī)則的情況下,通過操作大量個人賬號和偽造文件進行實質上的機構推廣,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最后,細查證據內容。根據被告與原告客服的聊天記錄,在被告報備多賬號及詢問推廣方式時,原告未及時核查并明確禁止,存在監(jiān)管過失,對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
通過組織多輪證據交換與事實梳理,調研公私域流量分層推廣的商業(yè)邏輯,分析被告的行為動機、主觀惡意,最終鎖定了被告“偽造授權文件、刻意規(guī)避規(guī)則、主觀惡意套利”,以及原告的服務協議條款不明、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實際獲利等核心事實。
為強化釋法說理實效,審判團隊在調解過程中同步制作了包含三大裁判要點的預案。
結合裁判思維,法官對原告耐心勸道:“平臺條款規(guī)定對個人推手和機構推手進行差異化結算,并不等同于禁止公域流量推廣。而且你們確實因為被告的推廣行為獲益,對于你們的損失,要如何量化舉證也不容易。另外,被告在和你們的客服溝通過程中,也沒有得到明確指引,對于這部分損失也要承擔擴大責任。”
對于被告,法官也嚴厲指出:“你作為專業(yè)推廣者,明知平臺對于個人推手和機構推手的傭金進行差異化結算,還通過租借賬號的方式規(guī)避平臺規(guī)則,屬于明知不可為而故意為之。另外,偽造公章授權更是涉嫌違法,主觀惡意明顯,如果真要判決,可能不僅要退還傭金,還要進行賠償?!?/p>
法官團隊還給當事人算了一筆賬:一方面,被告通過公域流量推廣進行私域流量套利,根據公私域推廣的傭金結算規(guī)則差異,在他實際獲取的300多萬元傭金中,有100多萬元屬于違規(guī)獲利。另一方面,因被告的推廣客觀上促成真實交易,為原告帶來商品銷售收入。原告因交易達成獲得的商品差價利潤屬于“違約帶來的直接收益”,應該進行損益相抵。
結合裁判預案,法官經過多輪融合法律釋明、行業(yè)規(guī)則導入與利益平衡的調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返還100萬元傭金+解除協議”的一攬子調解方案。
至此,當初的3個問號變成了清晰的調解結果——沒有開庭,沒有對抗,卻把法律的道理講得明明白白。
本案通過“預案先行明確法律底線、規(guī)則導入規(guī)范商業(yè)邏輯、利益平衡修復市場關系”的模式,既破解了新興領域“調無依據、判無先例”的司法困境,又為數字經濟健康發(fā)展提供了“案結事了+規(guī)則確立”的雙重保障。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