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白楚玄
在數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當下,數據已成為企業(yè)競爭的核心要素,圍繞數據保護與使用的爭議也日益增多。數據產品的權利邊界模糊、法律保護體系不完善等問題日益凸顯,成為數據流通與價值釋放的瓶頸。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擁堵延時指數”數據被擅自抓取并用于盈利的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再次引發(fā)人們對數據自由流通與權利保護之間平衡問題的深入探討。
有觀點認為,數據自由流通是數字經濟發(fā)展的關鍵,應優(yōu)先保障。也有觀點認為,數據權利保護是數據流通的前提,必須在法律框架完善、數據安全與隱私得到保障的基礎上推動數據流通。
數據流通與權利保護的雙重考驗
近日,一場圍繞導航電子地圖“擁堵延時指數”的數據權益之爭,最終以被告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判賠償1250萬元的結果落下帷幕。
所謂“擁堵延時指數”,是指道路上車輛實際通行時間與完全暢通情況下車輛通行時間的比值。某電子地圖運營商依托電子地圖收集電子地圖數據、用戶出行數據和實時交通信息等,再通過特定算法,經過分析處理后形成“擁堵延時指數”。然而,從2015年到2023年間,某信息技術公司卻抓取并使用了這些數據,并將其應用于自家付費軟件中。
面對這一行為,某電子地圖運營商對某信息技術公司提起訴訟,認為某信息技術公司擅自抓取“擁堵延時指數”數據盈利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4800多萬元。
庭審中,雙方圍繞數據產品的權利歸屬、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核心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擁堵延時指數’能夠以數值的高低形象而精準地去指示全國100多個城市交通擁堵狀態(tài)的變化,已經脫離了原始的出行和地圖數據,變成了一個高階數據,更屬于數據產品的范疇?!痹嬲J為。
被告則以“數據公開”“手段合法”為由進行辯護,認為其獲取數據的手段和使用數據的方式不存在不正當性,未逾越法律紅線。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憑借開發(fā)和運營“擁堵延時指數”數據為自身建立市場競爭優(yōu)勢,并憑借對外授權“擁堵延時指數”數據獲取經營利益,該經營利益屬于競爭性權益,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250萬元。
此案的判決結果再次引發(fā)業(yè)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事實上,此案不僅是一起簡單的侵權糾紛,更是當前數據領域激烈競爭態(tài)勢的縮影。
近年來,“數據產品”及其依托的現代信息網絡作為核心載體的數據資源,其權利屬性、深刻內涵及法律保護需求,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與熱議話題。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圍繞數據資源的爭議與糾紛層出不窮,不僅考驗著法律體系的適應性與創(chuàng)新性,也深刻影響著數字經濟生態(tài)的健康發(fā)展。
從“淘寶訴美景案”到“大眾點評訴百度案”,再到近期備受矚目的“擁堵延時指數”案,每一場訴訟都觸及數據自由流通與權利保護之間的微妙平衡關系。面對數據領域的復雜局面,實務界與學界觀點迥異。有些人堅持認為,數據權益保護是數據流通的前提與基石;有些人則擔憂,過度保護會束縛和阻礙數字經濟發(fā)展,認為數據自由流通是數字經濟發(fā)展的關鍵驅動力,應優(yōu)先保障其順暢無阻,同時輔以技術手段和行業(yè)自律來確保數據安全與隱私。
如何在保障數據自由流通以促進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同時,找到最佳平衡點,構建有效的法律屏障,以確保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已成為構建充滿活力又安全有序的數據生態(tài)環(huán)境需要解決的當務之急。
數據保護法律規(guī)定尚顯分散籠統(tǒng)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fā)展的今天,數據已成為驅動社會進步與產業(yè)升級的關鍵要素,但距離形成一個健康、有序的數據市場環(huán)境仍有差距。
以“數據產品”為例,代理過多起數據權益糾紛案件的《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上海市法學會互聯(lián)網司法研究會委員、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渝偉告訴記者,當前國內并沒有專門針對“數據產品”的法律條文,但數據產品的法律保護已初步形成體系。主要是通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對數據產品的財產權益進行保護。同時,當數據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時,也可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法律進行保護。然而,由于數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框架往往難以直接套用,這也導致數據產品保護存在一定難度。
本次“擁堵延時指數”案的判決結果,無疑為數據產品保護樹立了新的司法標桿。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作為數據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類型案件,明確了導航電子地圖權利人對其開發(fā)運營電子地圖過程中收集并分析處理的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以不正當手段抓取并以商業(yè)目的使用他人數據產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涉案數據產品的價值、被訴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告侵權主觀故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等因素,參考數據產品的對外授權許可費用,酌高確定判賠金額,力求準確反映數據產品的相應市場價值,真正保障權利人恢復到無侵權行為時其應有的市場利益狀態(tài)。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為數據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外發(fā)布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又稱“數據二十條”,在數據產權方面,提出推進公共數據、企業(yè)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
可見,未來數據保護領域的法律保護將更加有力,為數據權利人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后盾。但回歸當下,數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框架難以直接套用。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面對日益復雜多變的數據環(huán)境,現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已顯得力不從心。
王渝偉進一步指出,當前數據保護法律體系在數據產權和分類分級保護方面存在顯著不足,盡管有“數據二十條”等政策指引,但數據產權的底層法律法規(guī)尚未完善,特別是針對公共數據、企業(yè)數據和個人數據的不同性質,在保護上缺乏差異化策略,難以適應不同場景下的保護需求。此外,數據安全監(jiān)管機制尚不健全,數據泄露、濫用等風險時有發(fā)生。
記者了解到,目前不少企業(yè)在數據保護方面的意識淡薄,當他們需要維護自身數據權益時,往往面臨取證難、保護效果有限等問題。
數據保護須構建清晰權利邊界
數據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資源,未來如何在復雜、多變的數據領域中找到自由流通與權利保護之間合適的平衡點,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重要課題。
司法實踐是推動數據保護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力量。對于如何進一步加強數據權益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通過典型案例的判決結果引導社會形成尊重數據權益、維護數據市場秩序的共識,“擁堵延時指數”案主審法官進一步指出,要保護企業(yè)數據權益,經營者投入經營資源,收集并積累分散且碎片化的原始數據,并對數據進行深度加工、處理和運算,使之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和市場價值,系經營者的勞動成果,并能給予經營者帶來市場競爭優(yōu)勢和商業(yè)價值。此外,還應促進數據流通、合理降低數據獲取門檻,現有數據產品的經營者對于他人合法使用其公開數據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以避免出現數據信息壟斷風險,阻礙數據流通以及社會福祉的提升。
“完善數據產品法律保護的首要任務是明確數據產權歸屬。在立法方面,應隨著數據交易流通的增多,逐步細化分層分類分級的保護機制,構建更加精細化的法律保護體系?!蓖跤鍌t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出發(fā),提出了更為精細化的數據保護思路。他建議,一是明確數據產權界定,通過清晰界定公共數據、企業(yè)數據和個人數據的權屬,為各類數據的交易和流通奠定法律基礎,特別是對于企業(yè)數據,應建立更為具體的保護機制,以應對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二是根據數據類型和性質,實施分類分級保護策略,針對不同類型的數據制定差異化的保護措施,確保各類數據得到恰當保護;三是完善數據交易規(guī)則,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的法律框架,在促進數據流通的同時,強化數據安全監(jiān)管,防止數據泄露、濫用等風險;四是建立健全數據安全評估、監(jiān)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確保數據安全可控。
王渝偉強調,提升企業(yè)的數據保護意識至關重要。要鼓勵企業(yè)通過合同等自主約定的方式加強內部數據保護,并建立健全保護制度。
編輯: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