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通訊員 謝遙遙
乘客因價格問題與網約車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大打出手,最終也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代價,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承擔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600余元。
2024年7月凌晨,周某與張某在福鼎市某加油站外道路因網約車價格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后周某被張某毆打致傷。同日,周某至醫(yī)院進行治療,并產生相應的醫(yī)療費。2024年8月,經鑒定,周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張某后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周某因向張某索賠未果,周某遂訴至福鼎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559.79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被侵權人由此產生合理的經濟損失,理應得到賠償。
本案中,張某毆打周某致其輕微傷,張某的毆打行為與周某的人身損害事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張某應對周某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結合周某因此事所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打架沒有勝利者。乘客和司機溝通打車價格是生活常見的小事,若因生活小事而引發(fā)爭吵甚至打人,只會兩敗俱傷。作為成年人,當矛盾糾紛出現時,要學會控制自己情緒,約束自己的行為,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因一時沖動支付高額代價。
編輯:劉舒然